公司被收购,员工应该赔偿?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是一枚HR小娘鱼,我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转卖,并且已经陆续在和一些潜在的收购方商谈。现在公司很多员工已经得到了这个消息,已经有好几个员工来人力资源部打听,问公司准备如何处理这些员工,他们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为了防止在此过程中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我希望各位HR大咖们就此事发表法律意见,指导我们人事正确的操作方式。

案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投资人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人事必须要清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只要用人单位的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劳动者就无权向公司主张离职补偿权益。具体到本案中,股东将公司的股权卖给其他收购方,虽然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发生了变化,甚至将来公司的名字可能也会变化,但实际上,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并未因此发生任何变化,此时员工就此主张离职补偿权益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应对方法
首先,出资人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的,如果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不涉及经济补偿的。其次,如果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相关条款: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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